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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青芳:关于加强共享经济模式下税收征管工作的建议

  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繁荣发展的背景下,共享经济迅猛发展,滴滴打车、OfO共享单车等新业态不断涌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也出现了因税收制度不完善而导致的漏税问题,以及与传统行业存在不公平竞争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税种模糊不清。共享经济模式下,从业人员大多既不签订劳动协议,也不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税务登记,由于共享经济自身存在形式多样化、业务复杂化等特点,使纳税主体往往很难确定。从业人员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很难确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动报酬所得;对共享租车提供的服务征收增值税时,按照交通运输业还是现代服务业征收也模糊不清。2.无纸化交易带来的监管困境。共享经济模式下交易过程中的订单、交易记录、交易金额等数据均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传递,整个交易过程无纸化进行,缺乏相应凭证,给确认计税依据和进行税务稽查带来很大困难。3.现行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共享经济机构所在地与实际消费地被网络虚拟化,较难确定税收管辖权。 

  建立健全共享经济税收制度,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征缴税收迫在眉睫。建议: 

  1.健全完善税收制度。一是共享经济平台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等手段为各行业提供服务,建议将其增值税税种明确为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二是在确定共享经济中劳动者属于雇员或是独立承包商的基础上,规范和明确课税对象和税种税率,从而做到征税、纳税有法可依;三是对共享经济制定适当的优惠政策,如在设计起征点、费用免除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促进共享经济发展。 

  2.规范税务登记制度。建立完善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税务登记制度,将在共享经济模式中获益的从业人员、网络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均列入税收监管的范围。除此之外,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纳税人识别号,从业人员、交易平台等纳税人应凭借自己独一无二的识别号,到其个人常住地或营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从而使其交易行为纳入登记的税务部门管理范畴。 

  3.强化对第三方平台监管,实行代扣代缴。将纳税流程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绑定,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纳税的代扣代缴方,使纳税过程得以直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操作,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率,降低征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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