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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相科:关于规范视频监控加强公共采集信息保护的建议

  2016年11月公安部发布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然而,该条例迟迟未能正式出台,视频监控行为长期处于规范缺失状态,造成监控设备使用不规范、公共信息泄露、个人隐私被侵犯等情况层出不穷。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视频监控,加强公共采集信息保护。 

  第一,加快立法进程。建议调研和总结已经颁布施行地方法规的省市所积累的经验,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适当调整;同时根据互联网发展在制订法条过程中加以改进,研究颁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尽快解决无法可依问题,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情况、新变化。 

  第二,区分公共安装和个人(企业)行为,对个人(企业)在公共区域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参照公共安装行为予以规范。比如采取申报备案制度,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对涉密、涉公共安全的敏感区域等,禁止个人(企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个人(企业)在公共场合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纳入联网管理,以保障设备运转正常在必要时可以随时调用设备信息。 

  第三,划清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的界限,更加明确地规定哪些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哪些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特别是对于餐馆、商场、学校等半开放空间的视频监控行为的管理,应该区别以上两类进行特殊对待,一方面要达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四,加强对设备生产厂商和互联网视频平台监管,未经许可禁止在网上公布监控信息,杜绝后门程序、保障公共采集信息安全。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以谁上传谁负责、谁开放信息谁负责、谁的平台谁负责为原则,对公开发布的监控采集信息实施严格审发制度,避免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第五,严格规范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行为。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部分的安装位置应当作出明显标识,以使得公众知晓监控设备的存在,禁止故意隐蔽监控设备而获取监控信息,通过“窃看”得到的侵犯个人隐私的监控视频视为非法行为。 

  第六,视频监控所采集到的公共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只能用于其原有目的,即监控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任何非必要公开的监控视频非经本人同意不能公开使用传播。如媒体为做负面教材使用,也应该进行虚化等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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