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佳利:关于完善相关法规明确违规旅游行为有偿救援制度的建议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规定,黄山景区今年将启动实施有偿救援,对违规逃票私自进入或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等情形而求救的游客或驴友,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规定出台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违规行为应当由自己承担后果,否则只会造成人力和公共财力的浪费。
“爬野山”“徒步穿越”是不少户外爱好者喜爱的挑战方式,但是每次出现游客自行进入未开发区域失联遇险,都要动员公安、景区管理方和社会公益救援队进行搜救,耗费大量人力和公共财力,因此对于旅游中由于不遵守安全规则的遇险行为,实施有偿救援确有必要。目前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一条款未能区分正常游览时出现险情需要的救助与“违规逃票私自进入或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等违规行为的救助,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相对方责任,也不利于对不遵守规则的游客进行惩戒,因此应当对这两种情况区分对待。
建议将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的实施细则明确为:对违规进入景区或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陷入危险状态等情形,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应当支付相应救援费用。借鉴医院急救模式,按照评估价格对救援设备、救援方式等有偿救援条目进行明码标价,并在景区入口处或者售票处清晰公示,对不遵守登山规则的游客进行警示。一方面对在景区内正常旅游出现的人身安全问题由景区和游客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另一方面对在景区内由于违规行为出现人身安全问题应由游客负责,救援机构和组织进行有偿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