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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涛:关于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几点建议

  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地方立法权的相关规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此项规定有利于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本地发展实际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实现依法执政,规范城市建设与管理;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推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于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地方立法不能照搬上级法律法规,要结合本地实际、公序良俗,因地制宜确定适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 

  二是对于新生事物,例如共享单车、老年电动代步车、月子会所等,既要解放思想,及时通过调研论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规范,止其野蛮违规生长。 

  三是建立立法参与专家库和立法参与机构库,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作用,弥补立法机关力量不足,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成效。 

  四是强化备案审查工作,完善立法监督机制,所有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到备案审查范围,通过主动审查、重点审查等方式,做到件件备、件件审、件件查,坚决杜绝违宪违法违规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出台,确保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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