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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红民:关于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的建议

  当前,制约依法行政发展的深层次障碍并未从根本上消除,主要表现在行政依据相互矛盾冲突,严重损害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为此建议,上收行政依据制定权限,改革法制机构配置体制,立法保障公众行政参与。 

  一、上收行政依据制定权限。适时修订《立法法》,在强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权的基础上,取消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定权;对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因行政管理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需分别经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依据制定主体的数量,以防止法律相互矛盾冲突。 

  二、改革法制机构配置体制。改变行政体系内法制机构力量配置分散和薄弱的现状,建立“大法制”机构体系,将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法制机构统一归并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管理,集中为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法制服务和保障;对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可以实行法制机构派驻服务,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确保法制机构依法行政审核把关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立法保障公众行政参与。抓紧制定保障公众行政参与的行政法规,赋予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过程的权利,并明确其相应义务、途径方法和保障措施;特别要对社会公众参与发现违法行为、督促行政处理方面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从国家层面统一作出规定,实现社会监督法定化和常态化,切实提升行政依据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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