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提出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这是强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养老服务供需不匹配的关键举措。
当前,分层分类机构养老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民办养老机构服务定价与调整过程缺乏科学性。因为缺乏统一的老年人需求评估体系与标准,许多机构自主设定不同护理等级,虽然履行公示手续,但价格制定过程与调整环节随意性较强,服务定价与调整过程缺乏科学性。
二是服务质量难以衡量,缺乏有效监督,服务价格与服务质量关联性不强。因为现有机构服务成本高导致服务价格普遍偏高,但老人支付能力普遍不足,导致入住率较低。基于生存压力考虑,许多养老机构的经营者普遍采取减少服务内容和照料时间,延长护理员工作时间等方式来降低服务成本,直接导致养老服务质量下降。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收费和定价制定过程缺乏有效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健全。
三是对入住老人的补贴缺乏统一规范标准,按入住老人简单自理等级进行补贴政策缺乏科学依据。根据不同失能程度确定基本补贴标准,降低了养老机构获得补贴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但因未建立统一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仅依据上报入住老人的自理状况、人数变动和房间面积等进行调整缺乏科学依据,导致养老机构对补贴政策公平性提出质疑。另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兜底”人群提供养老服务,服务价格核定过于笼统,虽可采取招投标方式提高效率,但同样面临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的困难。
为此,建议:
一、明确政府养老服务市场价格管理基本前提和原则
明确养老机构服务,尤其是服务质量的准公共产品性质。随着政府对养老机构床位类型和比例约束的强化,其公共产品的特性表现尤为明显。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养老服务公共产品提供方面应承担的责任,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基本原则,对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及时进行公示,要求各养老机构明确不同价格下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强化养老机构成本监审,建立完善的成本报告制度
养老机构成本公开制度是发达国家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的有效措施,通过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公开、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成本监审结论公开和对机构自主定价服务成本调查结果公开等,有利于老人选择养老院,提高机构运营效率。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详细的养老机构成本调查工具和报告清单,进一步细分和细化现有成本类型,科学合理进行测算和报告。必要时将养老机构成本报告制度上升为法律或法规,提高养老成本报告制度的严谨性和强制性。
三、完善养老机构服务补贴管理机制
政府补贴标准应充分考虑机构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财政支付能力。对养老机构的补贴,应该成为一项长期的政策措施,促使养老机构形成稳定预期,正确调整自身行为。要建立起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与机构运营效率相匹配、与服务质量相一致的补贴标准,而且能够动态调整,保证政府对机构的补贴成为有效的激励约束手段。
四、完善养老机构服务市场公共服务体系
(一)全面整合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云平台。将所有养老机构全部纳入,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公平合理的价格指导区间,动态监测服务价格与服务质量,定期向公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便于投资者、养老机构运营者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二)建立养老机构服务成本核算模型与操作化工具。养老机构成本核算是形成科学合理的服务定价机制与补贴政策的前提。针对养老机构类型多样、成本类型纷繁复杂、区域差异明显的特点,深入开展养老机构调查,获取不同类型的成本数据,建立适应不同所有制类型、运营模式、服务质量及区域的统一成本核算模型与操作化工具。改变过去一般意义上的会计核算方法,以每床位每周成本为核算单位,依据不同失能状态老人所需不同类型人员的周照料时间及其他成本来核算人工成本,为不同养老机构服务效率的比较提供参考,亦可为不同失能状态老人的补贴标准提供基本依据。
(三)全面提升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能力。一方面采取举办培训班、外出考察、集中研讨等形式针对机构院长与管理人员开展必要培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加大对行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政策,以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整体能力和水平,全方位提升养老机构质量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