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城市因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导致的事故频发,且呈增长态势。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定没有违法、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承担部分(主要是观察不细致)赔偿责任,使得多数机动车驾驶人受到了不公平判罚,过分承担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时也加重了道路交通混乱现象,降低了交通运输效率。
为建立公平有序交通秩序,营造安全和谐交通管理体系,提出如下建议: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事故所致人身损害可采用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人身伤亡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并且将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定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丧葬、收入损失、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基本保障的范围内,排除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人身伤亡损失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第三方有过错的,由第三方按责任承担。二是对因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由违法者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机动车受害方的全部损失。同时,完善非机动车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原则,对于非机动车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由交通事故过错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赔偿责任。三是细化事故责任比例,避免执法部门自主裁量导致不公。把预期事故成本合理分配给所有交通事故参与者,使交通参与者都能尽力采取预防措施,最大限度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二、加强道路交通执法。交通执法部门不仅要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还要坚持依法治国理念,树立从以管理为本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不断提高交通执法水平。在处理具体交通事故时,勿以单方片面之词,或是主观臆测来断定是非。要以事实为依据,仔细调查事故现场,多方勘探取证,保证程序正当,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后,要以法律为准绳,按各方过错程度分配各方承担的责任来依法判罚,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法制宣传教育。针对部分市民交通守法意识不强,尤其是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较为普遍的现实,各级交通部门应加强普法教育,在各企事业单位、各级教育机构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交通普法宣传;借助新闻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力量和各种新媒体,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普及交通法律知识,倡导文明交通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摒弃交通陋习,营造人人知法、守法的和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