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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程:建议尽快明确查处会议营销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适用法律

近期,相关部门依法对天津权健公司涉嫌传销和广告违法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公安、市场、食药等有关部门也正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的保健市场乱象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从当前各地保健市场反映出的问题、比照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来看,诸如权健这类公司一方面采用电视、广播、宣传单页等传统广告方式推销商品,另一方面采用目前盛行会议营销方式进行商品推销。这其中,会议营销主要是通过寻找特定消费群体(最典型的为老年人),以亲情服务和现场产品说明的方式推广销售商品,实际操作中往往伴随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误导引诱甚至骚扰胁迫等违法行为。

在法律监管和适用层面,我国广告法和刑法对典型的广告违法和犯罪行为已有相关处置规定。比如,对这次权健事件,就由公安机关按广告法中关于刑事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依法查处。但是,对于目前猖獗的会议营销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没有相关规定明确可以适用广告法进行刑事犯罪立案查处,缺少监督执法和处置依据,导致这类违法行为一直没有纳入法律监管范畴,给更多此类违法经营者可乘之机。

为此,建议“两高”尽快出台关于会议营销行为虚假宣传适用广告法定性查处的相关司法解释文件,为执法部门发现和准确界定此类违法行为,并及时依法查处提供法律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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