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2030年左右达到碳排放峰值,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支持优化开发区域碳排放率先达到峰值,力争部分重化工业2020年左右实现率先达峰。《山东省低碳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也提出,到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0.5%,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并向17个地市分解下达了碳强度指标,要求青岛、烟台市力争2020年前实现峰值年目标,济南、潍坊市力争2025年前实现,其他市则要建立碳峰值倒逼机制,制定具体的达峰时间表和路线图,在2027年左右实现达峰并争取尽早达峰。当前,我省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依然较高,实现碳排放提前达峰目标压力仍然较大。
为此,建议完善温室气体监测机制,加强减排控排机制建设,为实现提前达峰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碳减排实施路径。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进一步摸清碳家底,编制总量控制目标。建立温室气体相关数据的常态化统计制度,并利用大数据手段逐步形成持续稳定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机制。在摸清碳家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特点,确定各自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目标。
二是优化存量、控制增量。一方面结合国内外行业实际情况,确定各行业的温室气体控制目标,并利用节能技改、淘汰落后产能等手段,逐步优化温室气体排放存量,为城市主导产业的发展留有增长空间。另一方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量,提高企业、项目的准入门槛,结合行业先进值,对新增的、改扩建项目及新增企业进行碳排放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在一定区域通过综合施策,达到基本不排放或极少排放二氧化碳。
三是建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的考核体系。结合温室气体碳排放清单,确立能源消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的考核体系,利于碳峰值目标实现进度的时间掌控,有利于碳峰值目标实现工作的落地。
四是充分利用市场手段调控温室气体的排放。结合目前碳交易试点城市的交易市场及正在建立的国家碳交易市场,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的落实,开发CCER碳汇项目,并结合其他碳金融手段,调控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