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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栋:建议“违建入刑”建立治理违建的长效机制

  我国多数地方特别是城市老城区、城乡结合部、风景名胜区乃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违法建筑,制约了城市管理和发展,破坏了城乡合理规划和生态环境,往往存在大量安全隐患,还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诱发腐败行为。近年来,我国各地加大了对违法建筑的整治力度,特别是近期对秦岭违建别墅群、石家庄违建别墅群、牡丹江“曹园”违建的拆除,保护了国家资源,整顿了社会秩序,惩治了腐败行为,赢得了群众支持。 

  目前地方政府在治理违建过程中,更多使用的是行政手段,主要面临三方面难题:一是违建成本低、收益高、建设快,且被查处后当事人违法成本低。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对违建处罚最重的是“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而违建在楼顶的“阳光房”一经转手每平方米收益能翻几倍甚至十几倍,部分用于餐饮零售业经营、开办企业厂房等用途的违建收益更是巨大。二是查处违建花费时间长、耗费人力财力大城管执法部门往往需要数月完成调查取证和强制拆除法定程序,这与违建几天甚至一夜建成的速度相比,处置效率过低;治理违建成本高、难度大,违法建筑一旦建成,要拆除通常要动用大型机械和大量人力,不少违建不仅拆除成本高,而且难度大,既要考虑到拆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还要保证不影响周边合法建筑的安全。三是容易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因违建关系到当事人居住、经营等切身利益,拆除过程中,当事人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现象时常发生,不仅威胁到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建立治理违建的长效机制,必须依靠法律手段。为此,建议“违建入刑”,增加违法建设罪,参照2015年刑法修正案中的醉驾、造谣、医闹等行为,也列入刑事处罚范围。通过“违建入刑”,增大违建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向社会表明违建不仅是罚款、拆除,还要判刑、坐牢,加强约束、加大处罚,引导人们遵法、敬法,维护良好的城乡规划建设秩序。 

  建议采取逐步过渡方式增加对违建的依法处置力度,再逐步进入修改《刑法》阶段。一是加强执法辅助,增设公安力量参与违建的调查取证、整改拆除工作,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拆除、阻扰拆除等行为的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同时,在地方立法方面设立《行政执法工作条例》,赋予查处违建执法人员一定权限,更好保障执法人员开展违建调查、查处、拆除等工作。二是建议修改刑法。增加违法建设罪罪名,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给予刑事处罚。三是对违建的处理不应简单的采取拆除了事。对那些建筑质量有保证、不会造成负面的生态影响的违建应该由地方政府予以没收,从法律层面上将其转化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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