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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跃序: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结构、专项扣除等方面做出调整,是分税制改革以来最大的一次变动。现针对草案中的部分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一、充分考虑个体负担的差异,完善专项附加扣除。草案在现行扣除项目之外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但仍然忽略了两个方面:一是无收入配偶的情况。当前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以个人为单位,这造成在家庭收入相等的情况下夫妻只有一方有收入的工薪家庭承担更高的个税负担。建议参照美国、韩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做法,对无收入配偶的情况做税收加计扣除;二是赡养老人负担情况。草案中规定将子女教育支出负担进行扣除,但并没有将赡养义务支出纳入扣除范围。建议考虑参照韩国、日本以及香港地区的做法,对赡养老人支出进行追加扣除,可以从年龄以及是否同居等方面进行限定,这有利于缓解我国当前日益严峻的养老问题,也有利于倡导“老有所养”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建议增加财产性税收条款。当前,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占全部个税总收入的比重常年维持在60%以上,个税有实际成为的“工薪税”倾向。从草案整体来看,其调整重点对象也主要是工薪阶层的工薪所得税,这一定程度上有违个税作为收入分配调节税种的定位。随着居民财富的增长,投资渠道日益多样,建议考虑将资本市场所得如股票、期货、期权、基金、信托等投资收益重新纳入征收范围。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而非一味提高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其一,2011年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我国个税缴纳人口仅有三千万人,说明个税税基并不宽(近年应有所增加),但作为全民税种,不断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并不利于居民纳税意识的培养;其二,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其实更有利于“富人”,收入相对越高则获益越大;其三,个体的差异通常会通过综合性的税制设计进行体现,而“一刀切”的设定则无法体现这种差异,如草案中规定的专项扣除,在进行专项扣除之后,纳税人最大的负担得以解决,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已无太大意义。实际上,每逢个税改革必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律已经成为常态,其根源在于经济发展红利带来的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与固化的费用扣除标准之间的矛盾,因此建立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更为直接高效。 

  为此建议,在基准的选择上,将费用扣除标准设定为每人5000/月。在动态调整方面,可以考虑将直接反映居民生活成本变动情况的CPI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挂钩,或者依据最低工资水平或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变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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