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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远:三项措施预防渤海船舶溢油污染

  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性内海海水交换和自净能力差,海洋生态系统脆弱。由于船舶航行、海洋石油开发、沿海工业发展等因素,渤海海域溢油事故频发,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据统计,进出渤海船舶年均约60万艘次,是渤海海上溢油事故的主要风险源,2010年渤海共发现12起油污事故其中船舶泄溢油事故10起;2013年渤海共发现10余起小型油污事故,其中6起为船舶用重质燃料油污染。 

  为此,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加强渤海船舶溢油污染防治,减少海上油污事故。 

  一、进一步完善赔偿机制 

  2016我国正式启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强化风险分摊。无辜遭受船舶油污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无法从肇事方获得足额赔偿,可以通过向基金申请赔偿来维护自身权益,解决了“污染者付费”原则下由于赔偿不足导致的“谁清污、谁倒霉”“谁受害、谁倒霉”等问题但是实行运行中存在损赔资金来源渠道不足的问题,为此,建议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多渠道确保损赔资金来源,解决由于船东破产或逃逸造成污染和快速应急清污等经费没有来源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政府拨款建立公益性“船舶溢油应急反应专项基金”,并发动吸收公益捐款作为资金来源通过这种形式,不但解决基金相对不足问题,还可以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依据保护环境共同责任理论,在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前提下,重视“环境成本内部化”,将船舶公司、码头公司、石油公司等潜在污染者纳入船舶油污防备体系,并强化其责任。 

  二、提升技术标准,提高承运油品船舶等级 

  油品水路运输造成的污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船舶质量,因此,对于航行于渤海重要渔场、海洋生态红线区、生态脆弱区或生态重点保护区等环境要求高的地区的船舶,制定特殊要求和标准,以降低溢油污染事故发生提高防、抗船舶溢油污染的水平。 

  三、建立渤海海域船舶溢油污染联动工作机制 

  国家层面建立权威的渤海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理顺国家部委环渤海三省一市事权划分,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环渤海各有关省市加强渤海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同时,考虑到渤海海域溢油来源较为复杂,可能来自商业运输船舶,也可能来自渔业船舶、陆源污染、海上石油设施、海上船舶供油作业等方面的现状,建议建立海事、环保、海洋、公安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处置渤海溢油污染事件,并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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