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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源:应重视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和车辆损失委托不规范问题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车辆损失鉴定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当前,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和车辆损失鉴定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混淆司法鉴定和技术鉴定,给当事人造成负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专指诉讼活动中解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活动,但当前一些基层部门对需要技术鉴定的事故,盲目或想当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混淆了司法鉴定和技术鉴定的概念,造成当事人在诉讼阶段重新鉴定,给当事人造成负担。 

  二是车辆损失鉴定委托混乱、随意性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的损失无权进行鉴定委托,应由事故当事人自行委托。但目前在部分基层部门存在直接或间接指定车辆损失鉴定评估机构的现象,委托不够公开,甚至有些指定的车辆损失鉴定评估机构不具有资质,致使鉴定流于形式;个别基层民警,对于事故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车辆损失鉴定直接不予认可,损害了事故当事人的权益。 

  三是在诉讼阶段,一些基层法院同样存在司法鉴定与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保险公估混淆的现象,造成赔偿依据错误,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为规范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提高交通事故技术委托鉴定透明度,保证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公平、公正,真正体现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性,为事故处理提供科学依据。一方面,在事故处理机构的显要位置,公布多家符合鉴定资质的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联系方式,方便当事人查询、咨询、选择;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间接指定、利益鉴定等情况的发生,真正发挥技术鉴定在事故处理中的作用。 

  二是加强对公安交管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公安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做好执法民警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法律意识,组织相关民警认真学习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法规,正确区分司法鉴定和技术鉴定的概念,做到依法委托依规委托,保证委托的合法性,保证鉴定的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防止给事故当事人造成重新鉴定的负担。 

  三是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委托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委托人员的能力培训。经了解,司法鉴定委托人员对法律法规比较熟悉,但是对专业技术及资质的了解还较为缺乏。因此,应加大对司法鉴定委托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熟悉各类鉴定评估机构的专业范围和资质,做到正确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保证为诉讼提供科学依据。尤其是要做好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学习,全面了解司法鉴定与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保险公估的鉴定范围,避免混淆的现象,提高司法鉴定委托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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