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中,涉及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没收的执法单位主要有两个,分别是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一般为城市管理部门),其主要执法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73条、76条和《城乡规划法》第64条。而在执法实务中,执法部门有如下难题:
一、执行难问题。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都不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处罚)的强制执行权,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极少会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裁定,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法院没收后,负责具体接收的部门不明确,导致无法移交。二是处罚内容不具备可执行性,尤其是在国土执法中,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没收后属于国有资产,如果其附着土地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就会出现国有资产在集体土地上的情况,缺乏合法性依据。
二、后续处置办法规定过于笼统。目前,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仅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没有没收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后续处置办法,给执法带来了很多困难。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3条规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须通过公开拍卖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两种方式处置,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因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等无法办理产权证书,也无法通过质量安全、消防等相关验收,不具备拍卖的条件;同时,相关“国家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
为此,建议制定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处置的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一、对于涉及到土地管理部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性质不同,作出灵活的处置。一是对于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在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后,连同土地一并依照《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拍卖。二是对于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在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由原违法用地的当事人申请回购。三是对于无法补办用地手续,暂不具备市场流通条件的,可以暂时交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属地镇办用于日常办公、仓储使用等。
二、对于违反规划法的,由规划部门提出建议制定标准。一是对于暂时无法拆除的,由政府确定一个具体接收违建的部门(如财政、国资、镇办)等,负责日常管理或者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社会公益性单位使用。二是政府也可以适时调整规划,使没收的建筑物符合城镇的整体规划,则其合法性问题就能得以解决,然后通过拍卖的方式在市场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