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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希宝:建议我省扩大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适用范围

  20175月起,我省启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设置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基层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颁发相应资格证书,可在全省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服务机构中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政策实施两年多来,基层卫生人才的认同度并不高,也没有充分发挥将优秀人才引向基层保障基层人才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政策辐射范围过小政策适用范围局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服务机构而一些街道卫生院和县级医疗机构没有囊括在内卫生人员取得基层高级卫生职称,只能在全省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服务机构获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一旦离开上述范围“高职”立即失效。 

  相比我省,广东省在实施改革中,确定的政策适用范围是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湖南省确定的适用范围是县级医院(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辖区)、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辖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高级职称聘任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上述做法,对于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配置不均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较弱突出问题有更好的作用。为此,建议: 

  一是扩大政策执行范围,将街道和县(县级市)纳入政策执行范围。一些县(县级市)医院由于级别低,受限于岗位比例设置,很多工作20年的本科生或者工作十几年的研究生聘任不到中级岗位,工作热情消退、钻研业务动力不足。街道卫生院尤甚,绝大多数街道卫生院都是一级卫生院,比例更低。因此建议将该项政策的执行范围扩大到街道卫生院和县级卫生机构,保障更多的基层卫生医疗人才能够安心工作,解决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天花板问题。 

  二、同步将该证书的受聘范围扩展到全省乡镇和县级卫生服务机构在县级以下卫生机构实现自由流动,有效增加证书价值和含金量,切实保障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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