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积极探索实施扩权强县改革,扩大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管理的权限,以提升县域发展的要素聚集能力和内生动力。但是,从改革实践来看,在行政权力下放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职权划分不清晰。近年来国家层面重点推进了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涉及不到县级职权;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只规定了县级以上的政府职权,法律法规对很多权力事项都只是笼统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实施。职权划分不清晰,权力下放也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
二是放权程序不规范。在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制的情况下,各级简政放权的程序比较混乱,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国家政策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经常出现不一致。比如,在2016年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明确取消了由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但2017年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仍然规定:“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实践中,政府部门通常用通知的形式将行政权力委托下级部门,放权不协同导致下级不好承接、群众办事不便的事层出不穷。
三是保障措施不到位。市县承接了大量上级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但却没有增加相应的编制和资源,导致承接能力和监管力量明显不足,出现接不住、接不稳甚至无法接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据此,目前在市、县区、乡镇间跨层级调整编制的管理权限在中央编办,调整周期长且多年未动。而随着行政权力下放等事权下沉,基层职责任务不断增加与编制偏少的矛盾愈加凸显,下放编制的要求非常迫切。
四是放权事项“含金量”低。虽然下放的行政事项数量很多,但有些事项的“含金量”比较低,对于发展县域经济没有多大意义,大量放权事项出现无人申请的情况。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是明确县级职权。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厘清县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更好实施扩权强县改革夯实基础。
二是加强法制保障。在向县域扩权的过程中,需要按照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制的保障作用,加强对县域放权后人财物的法制保障力度。
三是规范放权程序。尽快将地方积累的行政程序立法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法》,全面规范权力下放的程序,协调放权程序与立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避免用“通知”实质修改法律法规设定的权力事项、借下放权力推诿责任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