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统计,我国每年突发心脏性猝死的人数超过54万人,盛夏时节因为温度高、气压低,心源性猝死病例会增加两成,而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更是危险高发地。根据医学常识,猝死抢救的黄金时间是初发病的4分钟,之后每延迟5分钟,成功率降低10%。因此,如果能够在发病时进行及时有效的基础抢救,至少能够挽救一半患者的生命。但现实情况是,我国各大城市在急救工作方面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急救设备严重不足。对心源性猝死急救最有效的设备是自动体外除颤仪(简称AED)。发达国家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基本都配备了AED,一旦有人发病随时能用。目前我国对公共场所配置急救设备没有硬性规定,且AED价格不菲,大约一台在2万元左右,即使是在一二线城市,也仅在机场、火车站等重要公共场所配备AED,地铁站、购物中心、酒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只有普通的急救箱。另外,急救设备的故障修理、平时维护、到期更换等职能也都没有明确到具体单位或部门。
2.急救知识普及率非常低。澳大利亚约有四成民众具有基础急救知识,德国甚至专门设置“全民救护日”,要求全民接受基本的急救培训。据统计,我国每130人只有1人接受过现场急救培训,急救知识普及率低,即使学过急救常识,能够熟练掌握急救技能并能实际参与急救的也少之又少。
3.民众对于参与急救有较大顾虑。AED操作简便,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也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使用方法,但其毕竟属于医疗设备,而且价值不菲,一般民众在使用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出现损坏或对被救者造成伤害,责任由谁承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众出于自我保护,不敢也不愿贸然施救。
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建议借鉴消防工作体系的成功经验,制定和完善急救法、急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急救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比如,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一二线城市的人员聚集场所,如交通枢纽(包括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公交换乘站)、大学校园、知名景区、购物中心、影剧院、酒店宾馆等,必须配备一台以上AED,同时配备急救药品和辅助医疗器械;要求公共场所将“急救设备配置情况”作为验收考核的必备项目,新建筑通过验收才可开业,已投入使用的要求整改,并由卫生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检查检验,确保设备有效可用。二是推出国家和地方的急救免责条款。从法律法规层面,为第一时间抢救危重病人、实施现场救护的行为提供法律保护,消除民众“救人不成反担责”的忧虑,让更多具备急救技能的民众投入到社会急救中来。
2.开展急救常识的全民培训。一是强化全媒体宣传,加强急救知识普及和推广,利用电视、广播、手机软件、公共交通移动电视、广告牌等媒体平台,定时、循环播放简单易学的急救短片,提升民众急救意识和能力。二是推进全区域覆盖,由卫生部门牵头,医院、社区等部门配合,组织专业队伍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人流集中区域,面对面传授心肺复苏体外按压术、AED使用技巧等基础性急救知识。三是力求全方位掌握,定期开展急救技能比赛或者交流活动,引导和鼓励民众自学、多学、深入学,切实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3.建立急救志愿者平台,整合全社会急救力量。在普通民众急救常识尚未大面积普及之前,社会急救还应主要靠经过培训的志愿者队伍,包括医疗人员和掌握一定急救技能的社会志愿者。建议政府或有能力的企业,建立急救志愿者网络平台,当公共场所发生猝死或昏迷时,向平台发送信息,由距离最近的志愿者接收信息并赶到现场参与急救,通过先进技术整合全社会急救力量。
4.强制要求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目前,我国各市级红十字会都有专门的急救技能培训,经过2~3天的集中学习,经考核后颁发《红十字救护员证》(有效期3年)。在发达国家,持证人员约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但我国没有强制规定,仅要求个别行业如道路运输从业者、健身教练、游泳馆救生员等必须持证上岗。建议大面积推广《红十字救护员证》,教育和引导民众积极参加急救技能培训和考取救护员证,对考取救护员证的给予一定经费奖励;并强制要求公安、人群密集场所单位、从事高危作业及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组织员工参加急救知识培训,且持救护员证人员应达到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