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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远: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中要严格控制船舶污染的建议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船舶营运密度和范围不断扩大,必然增加海洋环境污染船舶污染已成为海洋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船舶污染主要包括油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垃圾污染、大气污染等此外,船舶压载水生物污染,核动力船舶放射性污染等也需要引起重视。以石油类污染物为例,由船舶引起的污染比例高达45%。据统计我国沿海在1976-2010 年间,共发生大小船舶溢油事故3,115 起,平均每4发生一起;1973-2010年共发生50吨 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82 起。 

  渤海是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和关键依托,同时,作为中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海水交换和自净能力差,海洋生态系统脆弱。当前,渤海已开发海上油(气)田40个,平台294个,总井数3596口,加之进出渤海船舶年均约60万艘次,这导致渤海海上溢油事故风险增大。打赢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船舶污染防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此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船舶污染方面的立法主要侧重于油污方面,而在有毒物质、船舶废气、废水、垃圾等方面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应全面审视当前现有法律法规、排放标准,顺应国际海洋事业发展趋势,借鉴发达国际经验,查漏补缺不断补充完善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管理的法律体系及排放标准。 

  2、做好质量监督针对每年进出渤海船舶数量多、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大的现状,首先加大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等相关硬件配备,保证在海上运营的船舶都具备处理船舶污染物的能力;对于部分船舶与航行要求不匹配,无法满足航行条件导致船舶污染,船检部门应加强船舶出航前安全、环保检查,对不符合航行要求的船舶禁止起航降低触礁、搁浅、沉船、失火等意外事故的发生频率,防止产生污染。 

  3、建立和落实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分割式的渤海环境治理机制导致各个城市“各自为政”,出现同一污染事件不同处罚标准或适用评判标准的现象层出不穷,建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海事、交通、环保等多部门构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升联合监督能力。 

  4、加强国际协作。海上溢油污染可能发生在一国地域范围内,属于国内问题,但也可能因多国合作海上石油开采以及国际海上油轮输运、国际海上船舶货物运输等,成为区域层次上的国际问题,这就需要多个国家竭诚合作。建议积极主动与其他国家联系,寻求便捷高效的合作方式,进行各种应急活动,不断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共同处理国际间的船舶污染海洋事件,共同维护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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