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本条例中所提及的“时空信息数据库”,修改为“时空地理信息数据库”,使表达更加准确完整。
二、建议在第十一条,将“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修改为“需要拆迁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使表述更清晰明确。
三、建议在第十四条,增设国家水准原点测绘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相关内容,由此明确列出本省对国家重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测绘项目。
四、建议在第二十一条,将“及时提供基础测绘成果”中的“基础”二字,修改为“应急”一词,以此突出应急测绘的目的。
五、建议在第二十二条的第三段内容中,增加“遗失补领”事项,修改为“测绘资质的变更、延续、遗失补领、注销、吊销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建议将第三十二条中的“避免”一词修改为“不得”二字,以此突出本条规定的严肃性。
七、建议在第四十一条,补充一项有关地理信息安全的内容,补充内容如下:“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八、建议在第四十四条,将第一段内容修改为“除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外,向社会公开的其他地图,应当依法报送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以此使本条规定更为明确。
九、建议将第四十九条中的第二段内容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有权利和义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以此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