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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晖:施行医保药品出处备注 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持卡就医、即时结算等便民服务方式的普及,参保群众的获得感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却产生了一些非法行为,如有些参保人通过编造病情骗取医生开药,再将药倒卖给“药贩子”,“药贩子”将药品打包分装后销给药店、小诊所或个人进行牟利的骗保行为。此类诈骗行为近年来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威胁国家医保基金的安全。据了解,今年年初山东某地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涉嫌非法经营药品案,现场查获药品共计60余个品种、2600余盒,经公安机关查明,这些药品绝大部分系犯罪嫌疑人“药贩子”处回收而来,涉案值高达1600余万元。  

  这种欺诈倒卖医保药品的行为危害极大。一是医保统筹基金被骗取利用,成为某些人牟利的手段。某些参保人以0~10%的自费比例从医院虚开医保药品,再以药品原价20%左右的价格卖给药贩子,而药贩子以药品原价40%~60%的价格倒卖给药店、小诊所或个人。国家拨款“买单”的医保药品在市场上二次流通,以原价80%~100%的价格倒卖给真正需要治病的人。 二是药物疗效及安全性无法保证。经倒卖的药物在违法倒卖过程中大多未能得到妥善保存,如需要冷链运输保存的胰岛素等通常是常温存放,有些药品已临近甚至超出保质期,患者使用时往往无法保证药效,甚至因药物变质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威胁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为进一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对医保药品施行出处备注。倒卖药品的流通环节多为:医院→个人→药贩子→药店/诊所/个人,建议国家出台有关规定,要求医院在配发药品前于药盒上进行出处备注,如“××医院”。当发现“××医院”出库的药品出现在药店或诊所时,即可知该药店、诊所存在从事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通过倒查就能找到作案人员。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在发现药品备注与出处不符时积极举报,按查处金额比例给予举报者奖励,让违法行为无处躲藏。  

  二是加大对二手药品危害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街头宣教等方式让广大群众明晰二手药品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自觉做到不因为省钱而去购买二手药品,否则容易延误治疗时机,甚至可能“因药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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