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货车超限超载运输的高度关注。据有关部门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由超限超载运输引起,可以说,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已经成为交通运输安全的“第一杀手”和“事故元凶”。
2016年9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发布了号称“史上最严”治超新政,明确交通、公安部门实行常态化联合执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严格实施“一超四罚”,但是重压严管之下,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依然屡禁不止。在推进物流降本增效的大背景下,急需行业监管部门转变执法模式,提高治理效果。
目前,超限超载治理模式在一些关键环节上存在不足和短板:一是政策标准不统一。我国《公路法》《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的条款,但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标准不一致,有的甚至相互抵触,目前交通、公安部门执行的“9·21”治超新规,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同时,不同地区之间有的执行国家标准,有的执行地方标准,一方面令执法者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进而引发运输业户与执法者的矛盾。二是货运源头监管形同虚设。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后,很多省、市取消了整建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职能划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行业服务机构,因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人员调整、经费不足等,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派驻管理、重点巡查等职责难以有效履行,货运源头单位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致使大量监管任务压到了处于治理末端的路面执法上。三是信息化建设滞后。上下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相关信息不联通、不共享,难以形成合力,影响了治理效果。四是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尚未进一步落实。
超限超载运输,涉及车辆生产、货物装载、道路运输三个环节,以及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工商、质检、安监等多个部门,必须转变治理思路和执法模式,抓住法治建设、货运源头治理、信息化建设、信用治理这些关键环节,加强顶层设计,形成源头治理、路面查控、追踪处罚的闭环管控系统,才能从根本上达到治理目的。对此,建议:
一、完善法规体系,统一治理标准。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治理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的各项规定,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超限超载治理条例,树立治理超限超载就是保安全、促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明确政府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统一治理标准和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加大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力,推进依法治超。
二、加强货运源头监管,全面实行巡查管理。修改现有的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年货运量20万吨以上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派驻管理的规定,全部实行巡查管理。由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情况摸排,编制货运源头单位分布图,实行清单管理;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牵头,科学编制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方式,强化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巡查和日常监管,督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合格的称重设施和监控设备,建立并落实好货物装载、称重登记等制度,并利用科技化手段实施监管,确保源头规范装载。
三、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加速治超全国联网。升级完善部、省、市、县(市、区)联通的全国治超信息管理系统,整合路面、源头和各超限检测站及执法卡点采集的数据,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和共享,特别是推进信息四级联网和信息共享,运用统一规范的信息化平台,实现规范执法、业务协同、部门联动,推进科技治超,提高治理效果。
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用监管。目前,交通运输部建立了超限超载治理“黑名单”制度,联合36个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但因信息不共享、不联通,仍有部分违法企业和人员成为漏网之鱼。因此,必须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优化信息归集流程、细化工作措施、拓宽数据通道,对符合列入或移除失信名单标准的企业和人员做到“应列尽列、应出尽出”。细化黑名单认定规则、应用范围、惩戒措施,明确规定联合惩戒的具体操作和实施细则,健全投诉、异议和修复机制,确保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得到真正落实。同时,加强与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推动社会共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