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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

 

  协商民主指的是一种民主的形式。维基百科的解释是这样的:“在一个协商民主的国家,可以有多个以种族、语言或宗教分割的政治力量并存,但同时依然保持很大程度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主要是通过各个政治势力之间的互相协商机制来取得的。经典的协商民主制度国家有瑞士和荷兰。”

  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一词。在其民主观中,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1996年,美国圣路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条件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8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在其主编的《协商民主》一书中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也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他们在书中都将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

  特别是在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著名政治哲学家们的推动下,协商民主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一个热点。在西方社会,二战后的资本主义经济大发展不但分化了原来的社会结构,还催生了外来移民潮,随着移民潮而来的是种族、语言、宗教、文化的多样性,由多样性带来的在这些方面的碰撞和冲突也不断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协商民主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因为协商民主似乎能有效地解决多元文化和多元社会的问题。

  在哈贝马斯看来,协商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共识形成的过程,也即民主的过程。他认为,协商民主即“相对于各自的自我解释和世界观,每一方都参照一个共同接受的道德视角,在话语的均衡状态(和互相学习)的条件下,这种道德视角要求各种视角不断地消解自己的中心地位。”讲得通俗些,就是在多元社会里,各方为了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通过相互学习作出一定的妥协而达成共识。

  进入新世纪后,协商民主理论在我国也火了起来,各路学者纷纷介绍和研究协商民主理论,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把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的“民主协商”联系了起来,直接把“民主协商”说成是“协商民主”,甚至有人认为在西方没有成为现实的协商民主,在中国早已实现了,那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见百度百科“协商民主”的条目)。这种混淆“协商民主”和“民主协商”的做法在学术上、政治上都是有害的。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把这两者的关系搞清楚。

  

  协商民主,英文为Deliberative Democracy,直译为审议的(或协商的)民主。“deliberative”一词有再三推敲、反复协商的含义。协商民主是指一种目前看来比较理想的民主体制,在这种体制里,政府的决策是经过各方(党派、种族、宗教、语言、阶层等)广泛的协商而审慎地做出的。

  民主协商,英文为Democratic Consultation,“consultation”一词意为“咨询”。民主协商是指一种咨询和协商的形式,这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协商方式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党各派以各级人民政协为主要场合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等重大事务所进行的平等的、广泛的、善意的、温和的协商。它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重大决策前,为了协调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而广泛听取各党各派各阶层意见的一种方式。

  一般而言,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形式是一种民主的协商。然而,有民主协商形式的民主政体未必是协商民主理论所指的协商民主制度。

  协商民主的实现首先需要一个宪政民主的制度条件。如果没有宪政民主的框架的规范,“协商”就会变得可有可无、“共识”就会变得没有必要,甚至出现持强凌弱,其结果是社会动荡不已。其次需要出现一个各政治力量的势均力敌的政治生态。各方都认识到为了不致两败俱伤必须做出妥协而达成共识的重要性,否则不可能出现协商民主。前者保证民主,后者促使协商。没有民主就没有协商。因此,协商民主的形式应是民主协商。

  民主协商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广泛的运用。从中国共产党的总书记不时与各民主党派领导人之间的通报协商座谈会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的民主恳谈会(一种基层民主的形式,在决策前先“恳谈”),都是典型的民主协商的有效形式。

  然而,我国的民主协商形式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所指的协商民主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

  首先,民主协商不是决策机制。我们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识之下,对某项具体的政策和做法的心平气和的讨论,不存在为了达成共识而做出某些让步和妥协。无论国家还是地方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都不存在关于民主协商的具体的硬性规定。

  其次,民主协商并非是不得已而为之。我们的执政党、主体民族、官方语言、主流意识形态、公有制等方面的强势地位,决定了我们的民主协商只是中国共产党为了把工作做得更好更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为之,也就是说,其实不协商也没有什么不可以,这就是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的形式一问世,便受到一定范围的追捧的原因。

  另外,民主协商远没有成为制度。在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必须坚持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是,作为政治协商的实现形式的民主协商却没有具体的制度。虽然近年来,我们正在不断地完善它,如2006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然而,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民主协商受重视的程度是与行政级别成正比的,即越是高层越重视。

  最后,民主协商并不限制权力。民主协商里的“民主”指的是一种活动原则,即上述的平等的、广泛的、善意的、温和的协商形式,而不是一种政治制度。作为制度的民主其本意则是限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协商民主则在一定程度上有限制行政权力的内容的。

  总之,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讲的是两码事。中国特色的民主协商形式没必要用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来证明其正确,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也无法用来指导或者完善中国特色的政治协商制度,甚至不适合用来为中国特色的民主协商作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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