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环境标准及监测体系建设的建议
致公党烟台市委党员、烟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高级工程师满智勇反映:
目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酸雨、光化学烟雾、雾霾天气等污染程度不断加剧,逐渐成为带有明显区域特征的污染现象。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每年出现雾霾污染的天数达到100天以上,北京、上海、广州、济南、南京等大中城市雾霾污染更为严重。东部地区大气能见度与20世纪60年代初期相比,下降约7至15公里。
在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城市雾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在阳光照射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二次气溶胶粒子,是近地面臭氧、二次细粒子生成的重要前体物。2013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从源头和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运行与监测等方面为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给出了指导性政策,但目前国内尚未形成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环境标准体系,在环评、环境执法等工作中只能参考执行欧盟、以色列的相关标准,缺少法律依据,对工业企业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问题上难以形成约束力。同时,与此相关的挥发性有机物指标环境监测能力明显滞后,大多数地市级和县级监测机构不具备挥发性有机物指标的监测能力,难以为环境管理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
为此,建议:
国家应尽快出台挥发性有机物环境标准体系,在重点大气污染防治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出台地方挥发性有机物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建设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能力,促进工业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PM2.5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