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公党烟台市芝罘区一支部党员、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桂勇反映: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下,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且发挥着重要的微循环作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目前,很多中小微企业有股权交易的需求,但我国还没有为中小微企业建立健全的股权交易市场,这些业主不得不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交易,甚至不得不停业或放弃经营,对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不利。另一方面,很多具有经营能力和投资能力的市场主体,无法通过健全的交易市场收集投资信息,无法发挥市场资金对微循环的调节作用。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建立和健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可以满足中小微企业及市场高净值人士等投资者的融资、投资需要。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我国现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存在如下问题:
1、我国尚未建立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较为成熟的管理体制和管理规范。现有法律法规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及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不能满足建立规范、有序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要求,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设立条件过于严苛。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必须取得证监会联席会议意见。以山东省为例,经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只有济南、淄博、青岛等少数地市,而烟台、威海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至今仍未获准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3、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及交易程序受到严格的限制。交易主体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且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交易客体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交易程序限于单一的集中报价方式等。
4、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定位不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名为为中小企业融、投资提供服务,但与三板市场功能重复,甚至存在竞争。
上述问题导致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无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的投、融资服务,中小微企业对现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市场参与度与积极性也很低。
为此,建议加快建立和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定位于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尽快制订符合市场实际需要的管理体系和管理规范。
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设立条件应适当放宽。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设立申请,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报证监会备案,给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的审批权,逐步建立区域分布合理、功能完整高效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网络。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不应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中小微企业的企业形式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符合股权转让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单独的交易平台和交易管理制度,满足有限责任公司及市场高净值人士等投资者对融资和投资的需求。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条件应予放宽。取消“权益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等不当限制,满足部分因设立较早、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益持有人超过200人、但具有一定实力、尚不具备在主板市场交易的中等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尽快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设立试点,探索并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