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要闻 > 四川
【两会专题】省政协委员陈胡兰:应完善省级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管理规定
  

   门诊特殊疾病指患者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根据“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将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疾病或疾病相关治疗项目纳入到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目的是减轻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减轻住院过频导致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增大的问题。

  2011年9月,四川省医保中心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医疗保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作了“三定”规定。目前,该管理规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管理办法规定,每个自然年度门诊特殊疾病个人只能自主选择一家定点医院,门诊特殊疾病人员普遍反映该规定不合理,数量太少,与现实需求严重脱节。许多门诊特殊疾病需要中西医结合治疗,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也强调,要坚持中西医并重。按照目前的规定,选择了西医医院,就不能选择中医医院,反之亦然。虽然部分西医医院有中医科,中医医院也有西医科室,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西医医院的中医科和中医医院的西医科室,医疗水平和资源相对较低,不能满足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治疗需求。

  二是不利于减轻病人经济负担。以妇科恶性肿瘤病患者为例,放疗化疗后,病人需要采用中医药调理,同时还需要定期复查。如果把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选择在华西第二附属医院,在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中药费就需自理;如果把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选择在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到华西附属第二医院定期复查就只能自费。而肿瘤患者每个月仅中成药费就需4000-5000元,如果不办门特,一般家庭难以承担。因此,该规定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的目的不符合。

  三是与成都市及其他市级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相比,在便民方面明显较落后。比如成都市于2013年12月5日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在每3个月一次费用结算后,可另外自主选择一家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宜宾市于2016年12月5日印发《宜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参保职工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三所以内一级及以上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2019年8月南充市和泸州市分别取消特殊门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的限制,参保人员对当地开通特殊门诊直接结算的医药机构可以自由选择、直接结算。

  

  为此,省政协委员、致公党员陈胡兰建议: 

  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将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管理规定中关于“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家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的规定修改为“参保人员对所在地开通特殊门诊直接结算的医药机构可以自由选择、直接结算”。

  

本网站由北京凯行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中国致公党版权所有京ICP备10012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