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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祥键:合理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问题的建议

  2017年8月2日,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通知》,要求:1.自然保护区内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停止勘查、开采活动,限期有序退出;2.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3.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其查明、保有的资源储量可作为国家矿产地储备。《通知》同时指出,2017年年底前各市要对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核实,制定计划,限期退出。 

  《通知》发布后,各级安监、国土、林业等部门落实要求,先后对辖区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下发了停产通知,这也导致一些合法矿业权利益受损,带来了一些问题:矿业投资本身负债率较高,停产后没有任何经济效益,还要继续投入资金,以维持排水、系统维护、工人工资、社会保险等等,企业严重亏损,举步维艰,导致大量工人下岗。因此建议统筹兼顾,解决矿业权问题。 

  1.对有矿业权的自然保护区按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的要求进行重新划定界限和范围,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无明显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有计划的撤离。 

  2.加快重新核定自然保护区界限和范围的进度,尽早恢复矿业权正常生产经营,使矿业权损失降到最低,避免大量工人下岗造成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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