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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闫雯雯、吴梦军、杨永辉:应高度重视非法“校园贷”问题

  近期,央视报道了某大学生在校期间借了6000元的贷款,结果最后利滚利被逼还100万的新闻,再次揭示了大学校园内非法“校园贷”所造成的恶果。 

  对于“校园贷”问题,早在2016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然而由于“校园贷”的提供方除了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和有资质的网贷平台之外,还有很多非法的民间高利贷组织,这些组织很容易处于监管真空地带,造成当前非法“校园贷”问题依然是屡见不鲜的案例。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正面出击”和“严厉打击”。一是正视大学生的金融需求,积极培育适合大学生群体的能稳健经营、风控品质完备的消费金融平台,为大学生提供小额、适度的消费金融产品,使大学生能够享受专业的、阳光的、值得信赖的金融服务。二是严厉打击不良网络贷款平台、地下非法贷款组织及非法放贷、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开展金融业务行为。三是重视对民间高利贷组织和采用暴力催收贷款现象的管控和治理,鼓励社会各群体成员加强有关问题加强举报,严厉打击那些非法放贷、采用非法拘禁、恐吓等非法暴力手段催收贷款行为。通过多方面的协调努力,让非法“校园贷”现象远离纯净的大学校园,还大学生一个健康洁净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二、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普及教育。大学生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使用了“校园贷”,那么他的借款行为就要依据《合同法》来处理。而鉴于大学生的资金偿还能力普遍欠缺,所以一旦不能按时还款,就会出现上面所述的巨额欠款,甚至发生由于非法暴力讨债引发的各种悲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应有针对性的对大学生加强《劳动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一方面可以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理正当的权益。 

  三、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大学生发生“校园贷”现象,往往是有提前消费需求,超越自身购买能力造成的。因此,应引导大学生树立理性的消费观,纠正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的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学生风险防控意识,自觉远离非法“校园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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