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在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以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国际经验表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通过经济手段解决环境管理难题的有效手段,启动环境责任保险这种具有填补功能的公共赔偿救济制度,可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平衡,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
2013年2月,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我省也于2019年3月1日开始施行《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推动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但是,目前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按照我省《办法》规定,环境责任保险只承保突发性环境污染导致的环境侵权,而一些常规企业排污所导致的持续性、转化性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不在承保范围内,企业环境风险无法有效转移;二是目前除了应急费用、财产损失等,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等业务,保险公司缺乏经验数据,无法准确衡量风险;三是我省缺少专业的承保和评估机构,导致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承保环境责任保险。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建立环境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扶持力度,发展适应我省省情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建议政府给予更多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鼓励更多企业自愿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例如,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的保费补贴或积极投保企业的奖励基金;此外,设立专门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运行补贴基金,或者税务部门出台针对投保企业保费支出享受税前抵扣等相应的经济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
二是加强环境责任保险相关教育,培养专业人才。环境污染事故涉及面广,因果关系比较复杂,涉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等,需要专业知识丰富、专业技术过硬的人员,而我省商业保险公司并没有此方面的人才储备。因此,建议努力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队伍,尝试在大专院校的环境科学院系设置环境责任保险相关专业,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打好人才基础。
三是组建专门化的承保机构和评估机构,开展专业化运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环境污染情况确定专业的承保机构。例如,对于高风险、高污染行业的环境责任保险,单独的保险公司没有能力承保,应该挑选有雄厚财务实力、有创新能力的保险公司,以联合承保的方式进行承保;对于低风险、少污染的行业,由一般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即可。建议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采用英国式的商业保险,并由当地财产保险公司就地直接承保;而对于累积性的环境污染损害,可借鉴美国的方式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来开展相应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