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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司法解释权”写入《宪法》的建议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仅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未规定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但19816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将司法工作中的法律解释权转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现司法解释权已成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解释是澄清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重要手段,是填补法律漏洞、弥补法律缺陷的基本方法,是确保法制统一适用的重要工具,是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重要手段,是使法律得以与时俱进的重要途径,是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指导的重要形式。司法解释权虽已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任何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都可行使的权力,可见,司法解释权是一种需要法律明确授权的权力,但仅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将司法解释权转授最高司法机关行使有违《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

  建议:将司法解释权写入《宪法》,明确授予最高司法机关,为最高司法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提供宪法依据。     

  (作者高蕴嶙:致公党重庆市南岸区委综合支部党员、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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