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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一元”司法解释体制的建议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可见,我国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然而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来看,绝大多数国家仅赋予最高审判机关以司法解释权,检察机关无司法解释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自己解释法律,又自己进行监督,势必会使监督流于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司法解释权亦不利于法制的统一,目前我国司法解释性文件之间存在司法系统之间的冲突也现实的存在着。但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所有的案件都必须经得起法庭的检验,但是法庭检验案件的标准应当只有一个,不可能是法官持一个标准,检察官持另一个标准。 

  建议: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司法解释权的唯一主体,这样既有利于法制的统一,又有助于司法平衡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可以进行法律监督,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重新解释。 

  (作者高蕴嶙:致公党重庆市南岸区委综合支部党员、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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