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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船员人身伤亡诉讼案件司法联动机制的建议

  我国海岸线绵延1.8万公里,是世界航运大国,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海上人身伤亡事件日益增多。船员作为航运业的主要工种,是海上事故的常见受害者。基于船员的流动性等因素,船员及家属能否及时有效的得到赔偿,直接影响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和亚洲国际航运枢纽的重要地位。船员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案件处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船员保险保障不足。通常船东在一般商业保险和保赔保险中,仅投保一种保险,即有了船东责任的保赔保险后就不会另外为船员购买商业保险,或为船员购买商业保险的船东多为非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在一些海上事故中,在致害方不明或船东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船员及家属只能通过以上保险理赔方式获得赔偿。如未足额投保,将仅能获得较少的基本赔偿。尤其是在一些船员致残或死亡的事故中,如无法获得足以治疗疾病或维系生活的赔偿,对于船员家庭将会产生较大影响。

  二是船员及家属在诉讼中属于弱势群体,维权困难。海上事故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原告方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材料、向法庭提供人身损害证据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证据调查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于专业律师来讲都非易事。船员及家属受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往往没有能力充分搜集有利证据,而且海事案件专业律师一般收费较高。因此船员在诉讼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面临败诉风险或获得较少赔偿。

  三是法院与行政机关信息共享不充分。有些诉讼案件的证据或专业知识,可以由行政机关提供或提出专业意见,如果法院与行政机关建立良好的司法联动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原告举证劣势问题。

  为此,建议:

  一是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建议由海事法院相关审判庭,人社部门下属的工伤认定、社保管理和劳动仲裁,以及保监会政策法规等部门,共同建立船员人身伤亡事故纠纷司法联动工作机制,并尽快出台《涉及船员人身伤亡案件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

  二是建立船员人身伤亡事故纠纷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建议由海事法院牵头,各部门定期对纠纷处理中出现的典型案例或疑难法律技术问题,进行集中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建立船员人身伤亡纠纷的联动调解机制。充分运用法庭调解、人民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和保险专家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促进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四是加强信息共享,简化纠纷处理程序。如船员的社保或商业保险信息,家属如确实无法获取,可由海事法院出具书面文书,由人社部门或保监部门配合查询。

  五是加强法律援助。鼓励海事专业律师或保险专家,给予当事人免费的法律或专业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在海事法院网站宣传相关法律政策,便于查询,公布典型案例、诉讼调解渠道和联系方式,提供依法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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