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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两种模式 完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

  新一轮食药监管理体制改革启动以来,由于各地食药监管体制不一、情况各异,县级层面推进改革进度和模式也各不相同,目前县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模式主要是“单独组建”模式和“市场监管局”模式,实际工作中,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

  采取“单独组建”模式,突出了食药监管的专业性、特殊性,保持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上下一致性,有利于工作对接和监管任务开展,也符合国家对食品药品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但在经费、人员、设备划转上,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利益,进展缓慢,操作难度较大,基层监管力量配备薄弱,特别是乡镇监管所几乎是从零做起,没有任何基础。

  采取“市场监管局”模式,由于下放后的工商、质监与食药监部门合并为一个部门,有利于县市区政府在机构改革中有效控制机构和人员数,也符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的要求,整合后,县级局可利用的人员、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大幅度增加,可供调度的资源更多,更有利于集中优势力量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但由于本轮改革的初衷是按照管药品的方法来管食品,组建“市场监管局”的结果则是用普通产品质量监管的方法来管食品,食药监管的专业性被弱化,暴露出诸多问题,有些地方的“市场监管局”模式已被紧急叫停,回归到既定的“单独组建”模式上来。

  针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综合“单独组建”和“市场监管局”两种模式的优点,将“市场监管局”改为“食品药品与市场监管局”,确立食品药品监管作为部门的中心工作,充分体现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特殊性,既加强了监管力量,又能避免食品药品监管被弱化。鉴于目前各地改革模式不同、进度不同,可在部分已推行“市场监管局”模式的县市区先行试点,设立“食品药品与市场监管局”,待成熟后,再将“单独组建”的县市区纳入这一模式,有效强化基层监管力量。

  二、强化食品药品监管主业、主责意识,由主要负责人主管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明确县级监管机构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上应承担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强调问责机制,将主要负责人作为问责的第一对象。

  三、县级监管机构内设科室的设置要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倾斜,半数以上业务科室应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食品综合协调、生产、流通、餐饮、药品生产、药品市场、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都应独立设置监管科室。

  四、在乡镇设立食品药品与市场监管所,规格定为副科级(目前规格是股级,设副科级所长),明确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实行网格化监管,对监管区域内出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负全责。

  五、对于县级政府独立设置的县级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为避免在工作衔接上与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出现脱节和扯皮等问题,应明确此类机构在业务上受县级监管机构的领导,或由县级监管机构代管。

  六、加大考核力度,加大科学发展考核中食品药品安全所占的权重,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提升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分量,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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