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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注册制的科技创新板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包括首次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责任及赔偿制度三个部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透明度及运行效率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备是主要原因之一。即将设立的科技创新板将试行注册发行制,在这种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制度设计中,完整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注册制市场下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科创板健康发展。

  一是在首次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性信息披露中强制增加企业风险信息和运营数据信息。证券注册制发行的核心运营逻辑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前提是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业务发展潜力的理由,以及企业控制各种风险的能力;买者要依据卖者的披露信息,判断卖者的发展潜力和控制风险的能力。针对注册制发行的科技创新板发行人,将与其商业模式相对应的相关运营数据予以公布,便于投资者根据运营数据的变化情况,判断企业商业模式的可行性和发展潜力以及管理团队的执行能力。同时,将企业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予以披露,并披露应对各种风险的预备方案,以便投资者判断企业管理团队对风险认识的全面性和应对风险方案的能力。

  二是加大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的预期处罚成本。美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侧重于立法管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萨班斯法案》三部法律的有关内容共同构成了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特征,使得在这种体制之下的监管手段更具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建议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条例,将违规披露的性质上升到违法层面,未遵守披露规则的行为,要视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刻意造假和欺诈发行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保证注册制发行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启动集体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群体诉讼形式仅有共同诉讼,无法满足证券民事诉讼的需要,一是共同诉讼不能包括证券民事诉讼涉及的众多投资者;二是将同一个证券侵权行为分割成为若干个共同诉讼处理,可能会带来执法公正的问题。建议借鉴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成功经验,在注册制推出的同时,法律层面推出集体诉讼规则,目前重点是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引入证券集体诉讼程序,从而为注册发行制下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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