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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新个税法实施的几点建议

  个税改革是2018年税务领域最炙手可热的话题。本轮个税改革除了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外,在综合所得、专项附加费用扣除以及反避税方面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在个税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本轮个税改革幅度大,牵扯面广,加之纳税义务人纳税意识、思维惯性以及相关配套实施条例尚未明确等原因,新个税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现实困境,现就推动新个税法实施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搭建涉税信息平台,整合各方信息

  征管部门的信息匮乏或不完整,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不充分是长期以来我国个税征收效果差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容易导致个税偷逃税款行为。新个税法框架下,涉及综合所得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要素,信息面广、量大,非税务部门一己之力所能及。而且新个税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各有关政府部门的协助义务,搭建自然人涉税信息平台已切实可行并亟待实现。建议搭建涉税信息平台,充分整合诸如银行、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与城乡建设等各部门涉及有关纳税人的信息,以此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效率。同时,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保护,切实防范海量信息泄露或被用以谋取私利,保障纳税人合法收入隐私权不被侵犯。

  二、建立奖惩机制,促进纳税遵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预缴个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将成为个税征收的一般模式。建议建立奖惩机制,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从自行申报个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奖励基金(该比例可参照支付给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标准,即代扣代缴个税税款的2%),对在纳税期限内主动申报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在规定限额下可随机生成,以激励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另一方面,加强稽查力度,对在纳税期限内不申报或不及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作为“非正常户”处理,不仅不能办理其他任何涉税事宜,同时将该信息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在个人信用贷款、乘坐高铁、飞机等诸多方面进行限制,必要时可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强制执行税款。

   三、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简化个税退税流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款将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进行,这个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研发的、供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使用的平台,对于财务人员并不陌生,而将来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自然人大多不是财税专业人员,因此建议进一步优化该平台,增强其可理解性,使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纳税人经过软件自带提示功能完成申报和缴款。此外,按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难免会出现纳税年度内预缴金额大于汇算清缴金额,即出现应退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情况,对此建议简化个税退税流程,实现网上退税,即在平台上传相关证据后经过审核立即将税款退还纳税人指定账户,完成退税,避免让纳税人频繁跑办税大厅,同时也能够促进征纳双方建立信任,改变纳税人“缴税容易退税难”的认识,促进纳税遵从。

  四、明确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提高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比率

  新个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对于纳税人向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的诸如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代扣代缴义务人需要进行审核。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的,这些变化纳税人未必告知扣缴义务人,由此不仅会造成税款扣缴的不足,而且将加重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工作量和相关责任,凸显出当前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不明确及代扣代缴义务人手续费返还过低的问题(目前执行多年的是2%的手续费返还)。因此,建议在在立法层面明确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避免产生纠纷,同时,适当提高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比率。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新个税法较之前变化较大,将原来以代扣代缴方式为主的个税征管模式改为按月代扣代缴预缴税款,按年纳税人自行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的模式。而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自然人,存在数量大、素质参差不齐、纳税意识有待加强等特点。因此,必须加大新个税法宣传力度,提高自然人作为个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深入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重点税源个人以及居民社区开展普法工作,改变诸如“个税扣缴是单位的事,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树立公民作为个税纳税人意识,积极主动开展有关个人收入的税收筹划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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