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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关于我国湖泊精准治理的几点建议

  我国湖泊众多,仅面积在1.0km2以上的自然湖泊就超过2700个,总面积约为9万km2,约占国土面积的0.9%。当前近半数湖泊污染形势仍然严重,水资源状况恶化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根据201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国112个重要湖泊(水库)中,I类水质的有8个,占7.1%;II类28个,占25.0%;III类38个,占33.9%;IV类23个,占20.5%;V类6个,占5.4%;劣 V类9个,占8.0%。在监测的108个营养状态的湖泊(水库)中,贫营养占9.3%,中营养占67.6%,轻度富营养占18.5%,中度富营养占4.6%。 

  湖泊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法规体系亟待完善。除湖北等部分省市出台了湖泊保护地方性法规之外,国家以及多数省市尚未针对湖泊管理和保护进行专项立法。虽然宪法和多部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都涉及湖泊保护,但是内容比较分散,有些行政法规之间存在相互不协调现象,缺乏综合指导性。二是管理体制不健全,多头管理现象严重。2017年11月出台的《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为我国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湖泊管理权是按照湖泊的不同功能分属不同部门,除水利部门外,如渔业、交通、环保、卫生、国土、林业、矿产、旅游、卫生等部门都有一定的管理职能,“湖长制”的实施面临如何解决部门职能交叉和明确分工负责问题。三是生态系统破坏严重。从近10年来的监测数据来看,我国大多数进湖河流的氮、磷总量不断增加,导致藻类及其它浮游生物迅速繁殖,赤潮、绿藻现象频繁发生,水生生物种群、种类减少,生物多样性下降,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为此,建议: 

  一、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湖泊管理制度 

  一是全面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尽快出台全国性湖泊保护与开发利用的专项法律,用法律手段指导“湖长制”相关工作的推进;完善相关法规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管护职责,强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二是进一步完善湖泊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境问题及其污染成因,确定针对性强的治理方向、重点和难点,把握共性、突出个性、分类治理,切实落实“一湖一策”“一湖一例”,达到既治标又治本的目的。三是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相关法律和管理措施落地执行到位。建议成立由纪检委、地方政府和水利及环保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机构,每年对湖泊水质改善、水域恢复、生物多样性改善情况,以及湖泊管理决策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恢复生物多样性 

  一是加大沿湖排污管网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清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因地制宜选择污水处理方式,提高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能力,避免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直接排放,破坏湖泊生态。二是促进湖泊生态完整性和连续性。针对湖泊生态系统特点,依据生态演替和生态位原理,在选择适宜的先锋植物的基础上,通过人工动植物群落建造和调控,利用好湖泊的自我设计恢复湖泊生态系统功能。在生物多样性退化较为严重或自我恢复能力弱的区域,合理配置动植物群落在退化生态系统中的布局,实现人工优化调控。同时,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尽量选用具有高生产力和高经济价值的本地物种增加其治理绩效。 

  三、加大宣传科普力度,推动国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一是加强宣传与教育,增强国民保护湖泊的意识和自觉性。通过建立专业宣传科普队伍、平面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智慧电视等,多渠道宣传保护湖泊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湖泊保护法规政策,普及湖泊生态保护科学知识。在生态环境教育计划中纳入保护湖泊生态的知识点,在中小学中大力普及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在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相关培训中加入相关科普知识和法规政策内容,增强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能力。二是将国民纳入到保护湖泊生态环境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鼓励其参与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力引导和支持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积极发挥其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社会监督作用。三是以当地人文和湖泊地理环境为依托,建立湖泊保护主题博物馆,强化湖泊的历史传承和文化资源的延续,进一步激发国民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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