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佳利:旅游法对政府管价范围界定不清晰问题 应引起重视
旅游法实施之前,我国景点门票管价范围按照国家发改委“政府投资建设或利用非市场手段取得的国有资源建设开发的游览参观点”实施。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但并未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范围作出界定和解释。景区管价范围界限不明确、定义不清晰,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政策执行中如何界定景区是否应实施政府定价存在争议,增加了行政风险。
“公共资源”宪法定义为没有明确私人所有者,人人都可以自由获得、免费利用的资源,如海洋、湖泊、草场等。由于历史原因,以前实行政府定价的景区不少已经改为企业投资运营,或者是政府出让部分土地由企业投资运营,或者是事业单位投资运营。在没有明确何为“利用公共资源”的情况下,物价部门对目前所管价的景区很难放开或者继续调价,对于新建景区是否管价也十分为难,已使畅通的景区定价和调价程序陷入僵局。
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与旅游法配套的条例及解释,明确定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点”范围。从要素获取、景区功能、产权所有等方面做出明确界定,该放开的放开,该管价的管价,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