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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青:减免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及土地税、房产税的建议

目前,国家对企业的增值税一减再减,自今年51号起,增值税率再次降低1%;同时,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也由每月经营额20000提高至30000元,个体工商户经营额达不到30000不用缴纳增值税。当前,部分省的地方税收政策已做了调整,比如湖南省增值税起征点与国家同步,同时实行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全免个人所得税;海南在国家起征点为20000元时,就执行个体工商户30000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吉林省在2008年就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土地税、房产税。

与国家税收一减再减、其它省市早有行动相对应的是,省地方税收执行的政策仍然是:1.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02.在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区域内,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存在免征额,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也就是只要属于经营性质,不论是否经营经营好坏,都得缴税。如此一来,出现了国税地税起征额度不一的情况。

在我省实际工作中,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及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在整个税收格局中占比较小,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中占比最少,减免的可行性很强。同时,个体工商户最渴望的是减免土地税和房产税,虽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税务局都没有实际征收个体工商户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这部分税收处于实际免征状态,明确减免政策具有现实基础。

个人所得税及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都是地方税种,其减免和征收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为此,建议在国家机构改革期间,在国税、地税部门合并之前,组织我省相关部门进行调研,汇总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的地方税费的收入数据,分析这些税收在我省总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考虑对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及土地税、房产税这些税收进行减免,造福我省个体工商户,进一步优化我省创新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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