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作了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相关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企业支付给受雇员工的所有劳动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将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界定为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更是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实际是将学生工和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收入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3500元的免征额、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对上述人员征收税款,既不符合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也极不公平。建议:
一、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文件进一步明确:学生勤工俭学临时工以及退休再就业临时工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要求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切实执行,按照正确税目征收税款,切实降低相应人群税务负担。
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确允许企业将临时工和退休再就业人员的这部分支出计算为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