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自媒体呦呦鹿鸣文章《甘柴劣火》被疑盗用《财新》记者稿件的事件引起强烈反响。近年来,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百度百家号等新兴媒体,由于大容量、高速度、超文本、互动性、多媒体形态等特点,使新闻传播更加快捷、便利、多样化和个性化,形成了独特的舆论环境,对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造成了巨大冲击。因新媒体从业人员数量庞大,知识面参差不齐,为追求文章轰动效应或利益最大化,抄袭“盗稿”、图文拼凑现象较为常见,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新媒体发稿行为、避免侵犯著作权事件发生,建议如下:
一、加强传统媒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随着各单位数字报、客户端的应用,媒体原创稿件在方便读者阅读、观看的同时,也可被轻松自如的从网上下载、拷贝,经二次加工后发布。《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建议传统媒体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专人或特定部门维权,依托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定期进行网络搜索巡查,一经发现自媒体从业人员未署名发布或未标注来源发布传统媒体稿件,或者未经许可改编、整理原作品后未支付稿酬等侵权行为,应及时要求侵权自媒体删除稿件、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通过合力打击,维护传统媒体人著作权合法权益。
二、加强网络新媒体监管,提高网络平台设立及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一方面,宣传、网络信息主管、广播电视管理等部门在传统监管的同时,可探索建立面向社会开放、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共享的数据库,使宣传主管单位、网络警察、市场监管部门更便捷地发现、查处网络侵权图文稿件及视频信息,并及时在数据库公布、更新经批准设立的网络平台,便于全社会甄别、警示。同时,可设立专人管理举报邮箱,发动全社会共同发现、举报网络侵权行为,对举报线索一一核查,限时公布核查结果、及时答复举报者。另一方面,各网络媒体、自媒体平台应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坚决把好从业人员入口关,对内容审核、信息发布等重点岗位,明确从业人员资质,通过内容下架、数倍罚款、列入黑名单等方式,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同时,加大运用人工审查、机器大数据比对等方式,防范抄袭盗稿等现象发生,最大限度维护平台合法性,依法保护原创著作权人利益。
三、打击借司法力量过度维权行为,保护新闻机构权益弘扬社会正能量。传统媒体涉及著作权纠纷时,常见两种情况:一是新闻媒体的稿件被他人侵权,如《财新》记者质疑的稿件被自媒体修改后发布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新闻单位著作权人利益受损。另一种情况是新闻单位构成侵权,侵权原因很无辜或者被“维权”,主要是转载了宣传主管部门认定的权威媒体图文并茂新闻稿件,经法院判决后赔付或诉前与原告商定赔偿解决。如:北京某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近期发起作品网络传播民事诉讼案件300余件,涉及北京晨报等多家媒体,涉诉单位密集、金额巨大;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发起侵害作品网络传播纠纷民事诉讼案件130余件,涉及福建日报等媒体。
查看这些涉及侵权的新闻稿件,均为普通新闻信息,但著作权由2部分组成,文字部分归属于媒体,在媒体之间可以互转,但图片由第三方提供,其他媒体未经许可转载即构成了对图片提供第三方的侵权。传统新闻媒体开办的网站转发新闻稿件时,为保持信息完整性,除标题外,一般不刻意对新闻稿件中图片进行删除或修改,对于涉及第三方图片提供者的著作权侵犯,无主观故意和无营利目。因此,建议立法部门或司法机关针对上述现象,及时对《著作权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进行必要的司法解释,明确新闻媒体转载公开发表的其他媒体时事新闻稿件,在涉及第三方提供的图片著作权侵犯时,主观方面表现无故意,无营利目的,仅为新闻信息发布时,著作权应整体归属于被转载的媒体,转发单位需要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标注出处和署名,即不构成侵权行为,避免部分单位或个人故意设计著作权陷阱,借事件炒作或借司法力量密集诉讼非法盈利、过度维权等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