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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钢:建议将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审查改为合法审核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也是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文件。实践中发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备案的公司章程存在版本统一、内容一致、缺乏个性的缺陷,极大地限制了公司个性化管理的内在要求,尤其是随着同股不同权时代的到来,这种做法的弊端更加凸显。

为此,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审查改为合法审查,只要公司章程不违背法律法规,就应依法予以登记公开,以切实体现公司股东对公司各项管理的自主合法安排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只制定公司章程的基本架构,不再限制具体内容。一方面,对公司章程进行基本架构式约束,可对必要的公司章程内容采用列举式列明,避免公司提交登记的公司章程缺失必要的格式、顺序和基本内容;另一方面,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基本架构的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再由市场监管部门是否符合基本架构以及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再限制其中的具体内容。

二是允许公司章程进行同股不同权的约定。同股不同权,即股东的股权份额与其权利份额不相对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约定股东表决权、利润分配权份额比例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类似的调整安排,市场监管部门在合法审查后应当予以登记公开。

三是放开对股权转让、股东退出等的限制。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自我财产权利转让的行为,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相应安排和限制,同理也应许可公司章程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强制部分股东转让其股权。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出资方式、一致行动人安排、一票否决权、股东会提名、监事权限、股权继承、利润分配等进行自主安排,在合法审查后予以登记公开。

四是可由律师事务所代为进行公司章程的合法审查。公司章程的登记和变更数量非常繁多,在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公司章程的基本架构后,可委托经过选拔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对提交登记的公司章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合法审查,以减少行政负担增加审查效率。律师所审核后,再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审核后的公司章程进行抽查,以确保审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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