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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关于完善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建议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目前,全面实行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覆盖率达到90%以上,网络拍卖数量达到司法拍卖的80%以上,有效克服了传统拍卖方式的诸多弊端,对人民法院有效破解财产变现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助推器。但是,当前网络司法拍卖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规范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就法院自行拍卖方式、运行规则、责任承担等具体内容缺乏具体的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尚未出台具体操作规范。司法拍卖实践中常常出现拍卖公告发布途径单一,拍卖标的类别界定不清,拍卖标的权属资料和标的物展示不充分,展示时间、展示方式、告知当事人方式不够明确等现象,影响了当事人资产最大价值的实现;成交后,将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税费转嫁给买受人,增加了买受人的负担,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拍后资产交割不到位,给买受人造成困惑,形成新的纠纷和社会问题。

二是法院主体地位模糊。“淘宝网”采取的自主拍卖模式,发布拍卖公告、主持和监督拍卖程序等均由法院自己规定法院既是司法拍卖的拍卖人,又是整个拍卖活动的监督者,“运动员”+“裁判员”的身份,与其中立、独立的职能定位相违背,同时,增加法院工作量,与司法改革精神相背

三是买受人权利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成功后,竞买人往往要面临繁琐的交割手续和各种人为障碍,承担应属于债务人承担的税费和欠费,如:设备、原材料在评估后被盗产生的短少问题;住宅、办公楼、厂房等不动产存在不明确的租赁关系,涉讼资产被第三人非法占用的问题,因交付配套细节欠缺或因法院执行人员怠于执行而导致交付困难。以上问题处理不善,将严重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竞拍积极性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

因此,为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建议,提出如下建议:

一、逐步完善立法规范

1.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自行拍卖方式、运行规则、责任承担等具体内容出具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省(市)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操作规范。2建立监督有力网拍机制。一是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司法拍卖信息公开发布公示制度除在规定的五大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外,在司法机关网站及相关新闻媒体开辟司法拍卖专栏,对拟拍卖的标的广泛宣传,对执行案件中拍卖标的当事人和第三人依法进行告知。二是建立完善拍卖标的充分展示制度根据拍卖标的类别、对相应拍卖标的展示信息、权属证明、评估报告、展示时间、展示方式、优先权人的告知时间和方式予以明确规定,通过网络对拍卖标的图片、视频、文字、权属证明、评估报告、优先权人、现状等信息进行展示展示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有效公开拍卖信息,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公平对待每位潜在意向竞买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协助配合买受人进行成交资产交付尽可能于拍卖前消除拍卖成交和交付障碍,对司法拍卖资产的买受人除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外,须依法进行实物和权益交付,避免形成新的纠纷,不能以不负责展示和不负责交付为由而将交易风险移交买受人。四是拍卖成交后,涉诉资产交易税费,依照税法规定由当事人分别各自承担避免买受人增加不确定风险而形成新的纠纷和诉讼执行案件。

二、构筑完善的监管体系

1.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建立长效机制。与地方国土、不动产交易、交管等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建立联系、征询长效机制对网拍拍品进行前期调查,确认出让金缴付、违法用地、欠税、竞买人条件等,并予以全面、准确的披露。竞买人拍卖成功后,遇到的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登记等实际问题,法院与公安、国土等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简化相关手续,加快办理效率,解决执行难题。2.健全完善司法拍卖的内外部监督投诉处理机制。司法机关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对拟发布拍卖公告及公示的相关内容、形式进行审核,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和投诉,公示内容和形式不全面不完整的,须补充完善后发布;充分利用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以监督电话、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为投诉渠道,受理竞拍人在网拍过程中的投诉建议,保证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3.建立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拍卖过程中,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通过民事程序起诉的,上级法院应受理或指定管辖法院,因司法强制拍卖引起当事人合法权益到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

三、因地制宜,建立适宜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

司法拍卖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交由具有一定资质的拍卖机构在指定网络拍卖平台实施,促使拍卖机构和第三方推广拍品,以提升资产增值空间逐步建立网络拍卖平台线上和拍卖机构线下营销服务相结合的拍卖模式,使法院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办理执行案件和对网拍全程进行反向监督,有效确保司法拍卖的公正、廉洁、高效。同时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机制,建立多方竞争平台,采用以降低拍卖机构交易佣金比例为前提的“不成交无佣金,增值成交多佣金”的激励机制,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案件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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