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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关于在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中强化公众参与的建议

  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显示,85.4%的公众对河流污染等环境问题持关注态度。湿地保护、河道治理、江河湖海岸线开发利用等重大水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往往直接关系流域居民切身利益正确引导公众广泛参与,集中民智发挥民力,是做好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的必要举措。 

  201591起试行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对促进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进行了相关设计,为公众参与重大水生态环境保护创设了条件,但在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方普遍按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环节加入了公众参与的内容,但多数流于形式,只是象征性地对方案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尚无在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中引入全过程公众参与的案例。二是由于缺少公众全过程参与和监督,许多工程方案不科学,效果强差人意。三是缺少有效沟通渠道。部分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企业对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信息公开不足,公众无法据此进行参与和有效监督。公众提出的好建议难以被采纳,导致公众关注度高、参与效率低。有机构曾对20项环保行动进行调查,发现超过半数环保行动的公众参与实施率不足30% 

  为此,建议: 

  一是建立多途径公众参与机制。重大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必须通过召开项目听证会和项目说明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收集和吸纳公众、专家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建议,在给予利益相关者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的基础上方能组织实施,增强项目针对性和经济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和生态损失。 

  二是建立公众全过程参与机制。学习借鉴韩国清溪川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经验,在工程项目初期策划阶段就广泛开展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项目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充分理解并给予支持;在规划及方案制定的前期开展征求市民建议等活动,组织面向全社会的研讨会和市民交流会;方案制定后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民间团体及普通市民共同参与规划和方案的讨论,其中普通市民的人数应不低于参与讨论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充分讨论确认经济可行、合理后方可实施,不能盲目上马,让水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真正成为利民工程、惠民工程。 

  三是建立重大水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问责制度。建立项目全过程公众参与排查机制,对不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实时公开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没有实施全过程公众参与,没有经过公众前期参与匆忙上马并造成重大损失,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行政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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