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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宏康:应强化乡镇在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基石作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产出来”的,还是“管出来”的。按照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部门负责,但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多数省、区农业生产规模庞大,以山东为例,仅蔬菜播种面积就达3300万亩,监管人员不足、责任缺位现象非常普遍,单纯依靠县级农业部门实现监管全覆盖难度极大,必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向下延伸,强化乡镇政府的监管服务责任,加强乡镇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服务体系建设但从目前情况看,乡镇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普遍被不同程度的边缘化,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岗位设置不足。没有足够数量的技术服务和监管人员,农产品质量监管很难保障。据不完全了解,山东大部分乡镇设置专职农口岗位15人不等,这样的岗位配备规模,面对几万亩的种植面积和成千上万的种植户,实现全方位有效监管服务难度极大。 

  二是人员流失严重。虽然大多数乡镇设置了农口编制岗位,但有的却没有配备固定的工作人员,即使配备也大多被抽调从事其他工作。同时,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服务辛苦繁琐,一些编制岗位在农口的人员对从事本职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不高,出现在职不在岗的问题。 

  三是经费严重不足。实施农产品安全监测,对生产中和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既需要配备速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也需要对速测发现问题的样品进行实验室定性检测,必须有充足的经费保障,而现实情况是很大部分县区的专项预算捉襟见肘,乡镇更是基本没有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服务的专项经费。例如,在44日《问政山东》节目中枣庄市峄城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反映:一年一共就1万元经费,而进行一个定量检测就得500元。 

  四是业务对接不够顺畅。在乡镇人财物均实行属地管理的情况下,县区农业部门对乡镇落实监管服务责任缺乏有效的指导管理措施工作对接不够顺畅高效的情况普遍存在。 

  具体建议如下: 

  一、强化乡镇农产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国实行以村为单位的村民自治制度,但大部分行政村不具备指导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技术能力。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乡镇有为辖区农业生产者提供服务、组织指导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职责。建议在法律框架内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和强化乡镇农产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基础支撑。 

  二、健全乡镇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服务工作队伍。建议县区在省市指导下,根据各乡镇农产品生产现状,进一步扩充人力,配备足够的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服务人员。以现在的生产规模和管理水平初步分析,具体标准应以每万亩农田配备2名以上技术人员、1名以上监管人员为宜,设施农业比例高的乡镇应适当增加人员配备。应明确规定所配备人员要保持岗位固定、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没有特殊重大情况不宜抽调从事其他工作。同时,各乡镇应明确1名领导干部主抓农产品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农产品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农产品生产种植面积大产品多,涉及服务对象广,需要一定的检测技术手段支撑另外工作人员交通、加班、农民技术培训等都需要有资金保障。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税收少,通常农产品生产规模大的乡镇其财政收入普遍偏低因此建议由县级以上财政对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服务经费统一编制预算,按照各乡镇实际农产品生产规模转移拨付经费到乡镇。 

  四、加强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建议省、市,特别是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充分发挥技术人才优势,实现人才资源下沉,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分片包保驻守农产品生产一线,广泛开展抽样监测和技术指导,在带领指导乡镇农口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的同时,积极培养村级农业科技带头人,对农产品生产者提供现场指导和培训,形成“市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机构—村级农业科技带头人—农产品生产者”四级技术保障体系。 

  五、强化督导考核。县区应建立完善考核、奖惩与问责机制,将农产品安全生产纳入对乡镇的重点考核,对监管服务责任落实到位的乡镇予以表彰奖励,对监管服务责任缺失的乡镇启予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的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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