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医师的兼职兼薪,是指执业医师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单位机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坏社会及公众的相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职业范围的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卫生人才缺口巨大,加上传统的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公立医疗机构医师能力的释放和发挥,因此公立医院医师的院外兼职问题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应当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多点执业。根据这一要求,卫生部于2009年9月发布了《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就多点执业医师的准入资格、执业地点数目、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问题做了原则上的指示,鼓励各地积极试点。
但是,在相关制度不规范的情况下,医师兼职兼薪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走穴”式兼职兼薪仍有市场;兼职兼薪的地点及单位类型多样化,原单位管理的难度大;兼职兼薪报酬支付隐蔽,难以监管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公立医院医师的工作态度、工作动机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并成为产生医患纠纷的一个潜在因素。
为此,建议:
一、明确界定医师兼职兼薪资格。以医师多点执业为例,卫生部门必须对能够从事兼职兼薪活动的医师设定明确的资格标准,不仅要设置专业技术标准,而且要设置职业道德标准,建立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服务质量和跟踪系统。对于在兼职兼薪过程中出现较为严重的医疗事故的医师,应当在兼职兼薪方面做出限定性规定或取消其资格。
二、明确界定医师兼职兼薪机构。对可以接纳兼职兼薪的机构或组织提出要求,如果涉及手术等要求较高的医疗行为,应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拟外请兼职兼薪人员机构的技术力量、医疗设备、护理能力、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估,禁止开展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医疗卫生活动。
三、明确限定医师兼职兼薪范围和时间。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明确规定医师可以从事和禁止从事的兼职兼薪活动的内容和范围,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和相关群体的正当权益。
四、建立兼职报告、审批和冲突处理机制。由于医师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客观上存在与本单位以及本职工作产生责任冲突和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因此本单位必须对医师从事兼职兼薪活动的内容及占用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对一些特定类型的兼职兼薪活动,尤其是对一些限制性的兼职兼薪活动,应当逐步建立起报告和审批机制。
五、加强对兼职报酬的监管。医师在从事兼职兼薪活动时往往会获得一定报酬,这是对医师劳动投入的合理回报。但是如果不进行监管,很可能会扰乱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淡化公立医院的公益导向。此外,公立医院有责任要求并监督本单位人员对兼职收入依法纳税,以维护国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