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势头迅猛,在电商产业中所占比重不断增加,2017年交易规模达到7.6万亿,成为拉动经济的重要动力之一。随着跨境电商综试区扩容,我国跨境电商将继续稳定快速发展势头,但实践中跨境电商税务征收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解决。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关于跨境电商的关税制度大多以意见、通知等方式来发布,其法律地位不高,稳定性和透明度也不高,且很多规定被废除后也没有新的法规来替代,造成制度上的缺失。
二是跨境电商的隐匿性和虚拟性加剧税收管理难度。中小电商企业数量众多且大多没有固定的实体交易场所,特别是C2C平台交易以匿名方式为主,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交易金额与收入情况,海关无法完全监控并掌握相关信息,很多商家为减轻通关负担冒充C2C模式下的电商,个人网店和微商成为税收盲点。同时,电子商务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更加隐蔽,纳税人只需在税率较低的国家建立平台网站,然后在低税率国家与各国消费者交易,没有设立实体经营场所的高昂成本,避税更为方便。
三是新兴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税收要素难以确定。跨境电商交易中像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等数字化产品,通过在线传输交易,不会有实体货物通关,这种虚拟货物海关无法实时掌握产品交易信息与真假性,因此存在较大税收漏洞。
为解决我国现行跨境电商关税问题,建议:
1.完善现有关税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没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商交易的规制措施,应抓紧从法律层面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规范,明确特殊交易形式下的纳税管理规范。建议将重点放在特殊情形的商品交易上,例如针对越来越多的数字化产品交易出台相关规定,规定从事数字化产品的有关网站和电商平台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进行交易,明确其交易范围,科学规范各类数字化产品的纳税依据和税率,保证数字化产品不成为偷逃税的重灾区。
2.增强海关监管力度,优化通关管理。首先,为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建立完善的税务登记和公司信息提交系统。海关加强与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确保及时了解B2B和B2C对外贸易,加强信息和财务流量控制。在跨境电子商务C2C模式下,海关部门广泛收集跨境电商交易双方及交易商品信息,在海关系统中登记备案,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频繁进行跨境邮递物品的情况,筛选确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掌握其真实信息,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督对象,了解交易的商品及交易目的,追踪商品的流向。海关在对个人行邮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对不同商品有侧重的进行检查,如跨境电商交易市场上占较大销量比重的化妆品、婴幼儿奶粉、纸尿裤等物品应格外注意,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置。
3.形成电子商务企业备案体制和集成个人信息的海关数据系统。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管理体制,出台相应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注册机制与年审制度。做到海关数据系统与企业管理系统、电子商务平台及支付平台互通互联,实现对参与跨境电商交易的企业贸易信息、资金流实时监控,对虚拟产品的交易也要全面掌握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