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要闻 > 山东
敬鹏瑞、杨曼:扩大公职律师申请范围的建议

  201712月,省司法厅发布《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公告》,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并对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作了要求。目前,落实公职律师制度,尤其是在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是基层执法人员申请成为公职律师存在政策性障碍。按照我省规定,申请公职律师的须为经所在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山东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将公职人员”范围暂定为党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明确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暂不纳入公职律师申请范围。这种规定,事实上把县级以下绝大多数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出了公职律师的申请范围,与基层执法实际不相符合目前基层绝多数执法任务是由事业单位承担,如环保局环保执法是由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环保执法大队承担,此外安监、住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等大都属于此类情况,按照目前规定,受限于事业编制身份,事业单位执法人员不能申请成为公职律师,与基层执法实际不符 

  不能满足基层执法的实际需要。随着国家行政执法改革步伐加快,执法力量不断下沉,基层执法任务日渐繁重同时相同或相近领域的执法力量渐渐整合对于法律业务的需求量和精准度增加,都急需专业的律师进行指导。虽然绝大多数执法单位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但在涉及到相对专业问题时,法律顾问难免有顾及不到的地方。如果允许执法队伍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又熟悉本单位执法业务和流程的人员成为公职律师,参与日常执法业务指导,可以起到规避执法风险、规范法律程序、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 

  重庆市在推进公职律师工作中,将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具备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统统纳入公职律师的申请范围。因此,建议我省借鉴重庆市做法,根据基层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允许行政执法类及受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非行政公务员(事业及参公身份)执法人员申请公职律师,以满足基层行政执法对专业法律服务的需要,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本网站由北京凯行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中国致公党版权所有京ICP备10012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