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在黄河上搭建的浮桥实际已成为我国公路路网的组成部分,但其运营管理一直没有纳入《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内容,年初公开征求意见的《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也未有涉及。黄河浮桥游离于现行公路管理体系之外,已不能适应当前及未来交通运输事业管理和发展的需求。
一、现行的浮桥管理机制与实际需求不符。黄河浮桥基本都连接着两岸的村道、乡道、县道、省道和国道,与公路上各类大中型桥梁一样,各种车型都可通行,在国家和省域公路路网中实际发挥着公路路桥的通行作用,仅山东省境内目前浮桥数量已达近60座之多,已成为公路网的组成部分。目前对浮桥的管理多由省域内水行政部门或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与交通运输(港航或航运)部门会同管理,而浮桥连接于公路路网中,且通行车辆基本是陆路运输的交通车辆,而不是水运航运船舶,这种管理体制与实际并不相符。
二、浮桥的收费定价及执行情况混乱。黄河浮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由当地的发改、物价、港航部门审批,与国家关于公路收费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不合,通行费定价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差异很大,对超重、超载车辆收费没有明确规定,对浮桥收费年限也没有明确限制,这种情况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关于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以及限定收费运营期限的规定精神和原则要求极不相符,导致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标准与省域内浮桥收费标准事实上的不公平关系,造成不平等竞争,阻碍了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的建立,与统一、有效、规范管理公路事业的初衷也不相符。
三、通过浮桥的车辆行驶安全难以保障。浮桥管理没有纳入公路管理体系,使得通行于浮桥的车辆游离于交通运输及公路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管之外;浮桥的选址和建造也缺乏严格标准,经营者任意加大浮桥的承载能力,致使超重、超载车辆任意通行的现象普遍,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浮桥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四、公路养护成本增加,税收流失。受利益驱使,一些经营者为吸引车流通行,不按规定收费标准,随意降低收费标准,对超重、超载车辆不加限制,致使连接浮桥两端的道路遭到严重损坏,造成公路养护成本随之增加。同时,由于浮桥的低收费标准,引起了交通路径、流向、流量改变,使得正规的公路通行费收取单位本应征收的车辆通行费不能完全征收,造成少收减收,给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带来困难,也给国家带来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建议从法律源头上将黄河浮桥的管理纳入《公路法》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