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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波:关于完善立法增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实效的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村务监督机构,是遏制防范基层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有效机制设计。然而目前情况看,一些村务监督委员会出现职能弱化、虚化现象,不能很好发挥作用。 

  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法制基础还相对薄弱,制度规范的“刚性”不够突出。当前,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依据来自“一法一意见若干地方规章”。“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有指导意义,但可操作性不强;“一意见”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规定相对较详细,但由于其只是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效力;各地方出台的规章则有的存在漏洞,有的与上位指导意见规定相左,不一而足。 

  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村务监督的具体操作问题,例如: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召开村民大会、需要通过怎样的程序;反馈监督情况的村民大会的召开频率;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否有权公开监督的事项及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村财产状况及村财务支出等监督的形式有哪些等等,如果没有一部法律效力较强的规范文件进行规定,将会导致以下问题:一是因现行制度规范性差,导致监督流于形式;二是因监督委员会成员地位及权利行使范围法律界限模糊,导致主体难以真正介入监督实践中;三是监督委员会启动村民会议的法律规范化流程空缺,导致监督情况难以及时反馈。 

  为此,建议: 

  一、强化法律地位。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总则中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地位、职能及其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等总体情况进行规定,提高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增强其职能的法律约束力。 

  二、实现职责法定。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设立专章进行规定,可分条款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总体要求、地位、选举与组成、职责与权限、监督内容、工作方式及管理考核做出规定。可以《指导意见》为蓝本,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将成熟的规定补充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去。 

  三、增强可操作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未尽事项,可出台行政法规进行细化,对诸如具体的操作性程序和工作形式进行补充。同时,建议对地方出台的涉及村务监督的相关法律规章加强审查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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