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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关于修改《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部分条款的建议

  按照《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规定老年人持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待。这条规定对各地更好为老年人提供出行便利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了老年朋友的普遍欢迎,但也引发一些现实问题,比如:在一些连接城市早市、市场、旅游景点的热门公交线路上,特别是早晚高峰时段,不少老年人集中乘车“组团”乘车,一定程度挤占了本就拥挤的公共交通资源,使年轻上班族很是“着急上火”有的老年人带着诸如推车、水桶、大菜篮子等大物件乘车,上下车很是不便易造成安全隐患。 

  为使便民政策真正发挥预想的作用,让老百姓和城市生活真正“便利”起来,建议借鉴上海等地做法,赋予各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的权力,条件具备的地方可采用为老年人发放交通补贴或综合补贴的办法,由免费乘车变补贴乘车,提高灵活性,体现敬老爱老的社会精神和美德。可将《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修改为“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或按规定享受交通补贴... 

  同时,强化城市文明宣传力度,采用适当方式,将“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与当代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结合起来,在倡导尊重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基础上,提倡相互关爱、相互理解的平等公平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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