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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国梁:关于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建议

  当前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存在的“学生不好管、教师不愿管、管理缺手段”问题非常突出造成的潜在隐患也越来越大。一方面,部分学生对己不约束对物不珍惜对事不尽责教师的正面说服批评教育置若罔闻另一方面,老师对漠视纪律扰乱秩序的学生没有“好办法”“硬办法”,管理只求过得去求过得,造成这种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教育管理过度强调“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对惩戒教育持否定态度;二是惩戒教育缺少法律武器作为支撑,教师“谈惩变色”“胆气”实施;三是社会环境不支持,部分教师因采取惩戒教育遭受不公正待遇,例如山东五莲二中的杨守梅老师被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处分差点丢了“饭碗”安徽铜陵小学周安员老师在经历“校闹”后投江自杀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规则,是维持正常教育秩序的保障,规则得不到遵循,损失的只能是教育事业;规则,也是教学的重要内容,无法从小树立规则意识,损害的只能是学生未来。维护教学秩序、传授规则意识,惩戒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也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为推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护教师教育权利,呵护学生健康成长,建议: 

  推进惩戒权入法。虽然《教师法》对教师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对教师使用惩戒权没有明文规定。建议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基础上,将教师使用惩戒权写入《教师法》之中,确保惩戒教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教师能管、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明确惩戒权细则。教育引导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教师惩戒权的使用范围使用形式使用程序,明确体罚的负面清单,帮助教师、学生及家长正确区分“惩戒、体罚与变相体罚”之间的关系,为实施惩戒权提供遵循。 

  营造良好氛围。重构教师、学生及家长之间的关系,加强对教师惩戒权的宣传、监督工作,加大对违规使用惩戒权教师的惩罚,加大对恶意闹事家长的处罚,为教师依法正确使用惩戒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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